第三十九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转办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