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产品、管理和商业模式等创新,培育具有成长性的生态型、科技型、资源节约型等中小企业。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