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核查处理并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