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要求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停止运营。

因破产、解散、丧失经营权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财政等相关部门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连续性。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