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要求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停止运营。因破产、解散、丧失经营权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财政等相关部门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连续性。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