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制定、调整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应当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企业经营成本、财政补贴补偿、与其他运输方式比价关系、鼓励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出行等因素,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定价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的票价优惠政策,明确优惠乘车的条件、范围、时段、标准和办理程序等事项。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