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破坏生态环境。

当地地表水和入境水应当按照确定的用水总量和指标使用,解决生产生活、农业灌溉、生态用水等用水需求。

充分利用南水北调、引江济淮、引黄等引调水源,通过地表水置换地下水的输配水和人工回补等措施,扩大地表水供水范围,减少地下水开采。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