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六十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桥梁、车站(含通道、出入口、冷却塔)、通风亭(井)、变电站、控制中心、车辆、车辆基地、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消防系统、给排水系统等设施。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7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