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公众意见反映制度,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站点信箱等渠道,听取社会公众对轨道交通的意见和建议。

对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应急管理、抢险救援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研判、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