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范围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

控制保护区范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井)、冷却塔、变电站、高压供电电缆通道、控制中心、垂直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10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重点保护区范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井)、冷却塔、变电站、高压供电电缆通道、控制中心、垂直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5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因地质条件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