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安全与应急第三十六条有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生产责任,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人防、公安、消防救援、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