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改进。服务评价结果和改进情况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开展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评估。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