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及相关规定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运营服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以及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制定落实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合理编制、适时调整运营计划,保障客流运送畅通与安全;

(三)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并向社会公布;

(四)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运营时间及换乘指示信息;调整首末班车运营时间时,及时告知乘客;

(五)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提供列车到达时间、到达站点和安全提示等信息;

(六)维护车站和列车内运营秩序、环境卫生;

(七)开展乘客安全乘车宣传;

(八)使用安全监控设施的,依法保护乘客隐私;

(九)在车站提供问讯服务,引导乘客购票、乘车;

(十)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在列车内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设置专座;

(十一)配合有关单位提供通信便利;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服务职责。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