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移绿化或者迁改管线、公共交通、公共消防、公共照明、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由相应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组织实施,相关费用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因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规划要求提高标准或者增加容量、数量的,增加的相关费用由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