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培育特色农产品优势区。

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培育发展牦牛、油菜、青稞、马铃薯、蔬菜等特色种植业和养殖业。鼓励采取生态养殖和循环利用模式,发展乡村产业。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