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企业、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对采集的细胞和产生的数据进行储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细胞采集和储存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