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企业、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受委托的机构采集细胞前,应当明确告知被采集人采集目的、采集用途、对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个人隐私保护措施、被采集人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并取得被采集人的书面同意。

被采集人属于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还应当取得监护人书面同意。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