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岩体、土体、矿藏、地下水、地质遗迹等地质要素和地质作用的总和。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