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