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的管理工作。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经济可行、综合治理以及谁开发谁恢复、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可以确定责任人的,由责任人进行修复,矿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督促;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修复。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依法参与矿山生态环境修复。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