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第二十九条有效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情级别及时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水行政、交通运输、民政、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