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等防治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进行爆破、削坡、抽取地下水、采矿、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或者加剧地质灾害的活动。

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