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二十条有效重要基础设施、超高层建筑、大型地下工程等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让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