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质灾害监测方案,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在岩溶地面塌陷易发区、地面沉降易发区、山体斜坡欠稳定区等重点防治区和重点隐患点布设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会同城乡建设、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对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质灾害隐患实施动态监测。

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地质灾害监测,城乡建设、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建设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