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十五条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上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情况,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明确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防、治理责任人;拟订本行政区域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年度地质灾害治理工作作出安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