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绿色建筑的财政资金支持,重点用于下列领域:

(一)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编制以及建筑能耗统计、监测和运行评估;

(二)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的研发和推广;

(三)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高星级绿色建筑、高装配率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技术等项目示范;

(四)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应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