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绿色建筑促进条例/第六章 促进和发展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绿色建筑的财政资金支持,重点用于下列领域:(一)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编制以及建筑能耗统计、监测和运行评估;(二)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的研发和推广;(三)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高星级绿色建筑、高装配率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技术等项目示范;(四)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应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