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绿色建筑关键技术、创新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促进绿色建筑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培养绿色建筑技术人才。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