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建筑的拆除应当降低扬尘、噪声等污染,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房屋拆除工程实行房屋拆除、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及清运一体化管理。

鼓励现场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房屋拆除工程开展现场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