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通过加快建筑信息模型应用、实施装配式建造方式、推广智能化施工、探索智慧化管理创新,促进建筑产业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互联互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