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执行情况纳入竣工验收监督范围。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开展竣工验收时,应当检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执行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永久性标牌应当载明绿色建筑执行要求。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