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绿色建筑促进条例/第三章 设计和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执行情况纳入竣工验收监督范围。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开展竣工验收时,应当检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执行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永久性标牌应当载明绿色建筑执行要求。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