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辖区的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