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行政区域内彝医药、藏医药等独具特色的少数民族医药的扶持和保护力度,建立少数民族医药数据库,完善少数民族医药科学理论体系。

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彝医药、藏医药等少数民族医特色诊疗,遴选彝医、藏医优势病种,研发彝酒、彝茶、藏酒、藏茶等少数民族大健康产品。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