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收集、整理、保存、传承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加强对单方、验方、秘方、专有技术的研究。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中医药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保护与传承,鼓励具有特色的中医药项目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确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