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文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承担水文情报任务的水文测站、水利水电等水工程管理单位,未按国家和省规定报送有关水文情报或水工程调度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