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机构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文工作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