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文条例/第四章 情报预报与预警第二十七条有效承担水文情报任务的水文测站、水利水电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文机构报送有关水文情报和水工程调度信息。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