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文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资料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的,水文机构应当按规定无偿提供。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