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的,水文机构应当按规定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