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定点批发制度。
在本省从事食盐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省盐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在本省从事食盐批发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省盐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可以跨省经营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及其批发网点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盐的应当依法进行备案。
省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省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名单。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