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支持盐业企业丰富盐品种类,提高盐品品质,发展高品质健康盐、生活用盐、医用用盐等产品,满足市场多元化消费需求,培育井矿盐地理标志等川盐品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保护和合理利用盐业文化遗产,规范和指导展示传统制盐工艺的现场制售盐产品,以盐文化为载体发展地方特色旅游。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