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食盐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相关证照等信息;从事食盐批发活动的,应当公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食盐的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相关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食盐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市场监管部门或者盐业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