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供应未加碘食盐,满足特定人群需求。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应当合理布局、挂牌经营,并通过网络等便于消费者查询的方式公布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划定碘缺乏地区,确定本省执行的食盐碘含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指导公众合理选择加碘食盐或者未加碘食盐。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人群碘营养水平、水碘含量、食盐碘含量、碘缺乏危害等相关监测评估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