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跨行政区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该项行政处罚权的综合保障、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