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十一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运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并依法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土地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