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整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等相关空间数据,实现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