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八条有效省、市(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督察中发现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落实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不力的,可以发送督察建议书、意见书、督办函,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省、市(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约谈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并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有权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