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用地企业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设区的市市辖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前款规定审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