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本省实行土地储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未来一定时间内的土地储备规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管护和供应。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