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土地转用与征收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全额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补偿费收支状况应当在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即时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