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土地转用与征收第四十四条有效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