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土地转用与征收第三十一条有效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可以将未利用地转用审批事项授权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