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责任主体负责修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鼓励社会主体投资或者参与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可以按照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通过依法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方式予以激励。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